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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稽查检查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稽查检查案例分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部署,我市税务稽查部门对部分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税务部门已按《征管法》和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为了减少或避免因理解不到位而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影响税收征管质量,我们整理了一些案例(分为金融企业和一般企业两类),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希望能引起纳税人的注意并引以为戒。
2007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市局将针对案例中涉及的税收事项组织纳税评估。
(一)金融企业案例
1、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职工住房的物业费、大修理基金
事实:税务机关在对某金融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2003年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住宅小区物业费9笔X元。2004年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住宅小区物业费13笔Y元。2005年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住宅小区物业费19笔Z元, 另在“取暖及降温费”科目列支职工住宅小区物业费、大修理基金2笔M元。企业的年度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对于上述税收事项,税务机关给予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违反的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第七条“与取得纳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处理意见: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应将不能税前扣除的企业职工住房的物业费、大修理基金等进行纳税调增。
问题分析及建议:企业职工住房的物业费、大修理基金按照相关性原则,属于和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目前,部分企业存在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企业予以承担的现象,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支出在税前扣除时应进行纳税调整。类似的情况还发现有的企业为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等。
在费用税前扣除上,纳税人应充分考虑按照税前扣除规定的相关性原则,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不明确的费用列支问题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2、应报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自行税前扣除
事实:某银行于2005年2月、7月、12月,分别因案件诉讼赔付X元、Y元、U元,共计I元计入了营业外支出,上述款项均因银行内部员工违规操作,法院判决由该行支付。该部分支出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审批财产损失手续,自行进行了税前扣除。
违反的税收规定: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处理意见:纳税人应将上述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批复同意的,可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未予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年度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I元
问题分析及建议:财产损失的审批范围是存在疑问较多的事项。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如未经审批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应主动申报;另外,还要注意及时申报,因为税法还规定,纳税人未在当期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后不得再税前扣除。
对于金融企业则还要注意,金融企业既要遵循《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也要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对于金融特有业务损失事项(如贷款、银行卡、信用证、汇票等),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其他损失事项应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执行。
3、将工资性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差旅费科目在税前扣除
事实:某银行发放员工的值班费、早午餐费、稽核补贴,2004年度将值班费X元计入劳动保护费科目、将早午餐Y元、稽核补贴Q元计入差旅费科目,共计E元。2005年度将值班费B元计入在劳动保护费科目、将早午餐费V元计入差旅费科目、将稽核补贴R元计入差旅费科目,共计L元。
违反的税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处理意见: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将列支在各科目的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超过税收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增。该银行应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E元,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L元。
问题分析及建议:因为较为简便,工资及“三费”事项目前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内容。现行税收规定对于部分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确实偏低,但这不能成为违反税法的理由,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们注意到,部分金融企业一直存在通过将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在工资以外的科目核算来实现多税前扣除的情况。
4、递延资产摊销
事实:某银行从1995年开始租用房产作为办公用房,当年装修共发生装修款64,878,886.03元,自1995年4月开始,作递延资产按租赁期12年进行摊销,截止到2004年9月,共摊销51,362,451.48元,余额13,516,434.55元。2004年10月,总行将租入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统一确定为5年,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尚可使用年限孰短的期限内摊销的规定,该行一次性调整了摊余价值,将13,516,434.55元一次性在2004年税前扣除。
违反的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处理意见:该行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应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对于摊余价值13,516,434.55元,应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问题分析及建议:金融企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税收相应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税收上对于金融企业扣除装修费用的问题便和一般企业不同,进行了专门规定,纳税人在计税时应特别注意要按税法规定执行。
5、将应属无形资产的软件开发费用在递延资产中摊销
事实:某金融企业2004年度开发软件实际支出X元;2005年度实际支出Y元,形成无形资产,该企业按3年摊销。
违反的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处理意见:应调增2004、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Q元。
问题分析及建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会计规定摊销年限为不超过10年,主要考虑的是谨慎性原则;而税法规定不得少于10年,主要考虑的是为保障税收收入。多数金融企业有专门的信息部门,每年发生较大金额的软件开发支出,并形成无形资产,作为财税差异事项,应重点予以关注。
6、在劳动保护费用中列支工资性支出
事实:某金融企业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为全体在职职工发放“信贷消费卡”,每人每年可以在该行指定的大型商场购买X元的商品,在劳动保护费用中列支。经了解,该企业员工使用“信贷消费卡”在指定的商场购物时,需先垫付购物款(不开具发票),企业每年分两次与指定商场进行结算,商场根据员工实际购买的商品,汇总给总行开具内容为“劳保用品”的发票。企业将取得的发票入帐,计入“业务费用-劳保费用”,再补发给员工垫付的购物款。虽然企业要求职工购买的商品仅限于劳动保护用品,但是并没有严格对员工购买的商品类型进行审核把关,也不要求员工附商品明细清单。此类行为2004年发生额为X万元,2005年发生额为Y万元,2006年发生额为Z万元。企业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未做纳税调整。
违反的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的规定。
处理意见:该支出属于工资薪金,应调增2004至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A元。
问题分析及建议: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纳税人将职工任意购买的物品均作为劳动保护用品显然不符合税法规定。对劳动保护用品如不按税法规定进行严格控制,则会变相提高税前扣除工资的标准,而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7、未按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扣除相关费用
事实:某银行2004年度支付大厦物业费3,945,000元(所属期为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并全额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其中属于2004年的期间费用为1,315,000元,其余2,630,000元应在2005年扣除。
违反的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一)和第(二)项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规定。
处理意见:其差额2,630,000元应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费用应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分析及建议:税前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同时,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扣除,不能提前或滞后。该企业支付的是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共6个月的费用,且跨年度,因此需配比扣除。
8、未按规定的汇率进行换算
事实:某银行2006年度发生美元呆账损失,申请美元损失按2006年7月31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损失,其理由是企业7月31日整理的材料。
违反的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处理意见:应按批复列支时的汇率折算,即按2006年12月31日汇率100美元=780.87人民币计算,因此,应调减损失X元人民币。
问题分析及建议: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汇率适用问题,汇率适用正确与否,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由于人民币升值趋势已确立,年度中间的汇率要比年末低,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如果不按年底牌价,则会造成换算的人民币损失额加大,影响税基。当然,如果人民币对某种外币贬值,则会有损于纳税人的利益。
9、未按税法规定的净残值比例及年限计算扣除折旧
事实:某银行部分电子设备,折旧年限定为三年,同时发现,其净残值定为3%,由此,2005年度多税前扣除折旧X元。
违反的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五年。
处理意见:应调增该行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X元。
问题分析及建议:金融企业部分固定资产由于更新较快,所以自定的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也低于税法规定的标准,这种情况下应注意纳税调整。需注意的是,“5%”的净残值率仅针对2003年之后新增的固定资产。
10、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
事实:在对某银行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办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核算程序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文件中“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以上规定执行,造成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X元。
违反的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金融企业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处理意见: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按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X元。
问题分析及建议:这是一个营业税规定和企业所得税规定存在差异的典型案例。为了直观,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某商业银行A于2002年3月20日向B企业发放一笔贷款,贷款金额为100万,贷款期限1年,贷款利率6%,按季度结息。
(1)2002年6月20日,首季度结息1.5万元,B企业如期给付相应利息;
(2)2002年9月20日,次季度结息1.5万元,B企业未能如期给付相应利息,银行确定收入的同时,增加应收贷款利息1.5万元;
(3)2002年12月20日,第三季度结息1.5万元,B企业同样未能如期给付相应利息,银行同样确定收入的同时,增加应收贷款利息1.5万元,加上9月20日的应收利息,银行累计挂账应收利息3万元;
(4)2002年12月21日,由于次季度挂账的应收贷款利息1.5万元满90天,将累计挂账的应收利息3万元转入表外核算,银行一方面冲减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冲减贷款应收利息。同时,该笔贷款计入非应计贷款,今后不再按季度结息确定收入,只有实际收到利息的时候再确定利息收入。
(5)2002年12月31日,营业税,计算该笔贷款产生的收入在2002年应计缴的营业税,1.5*5%=0.075;企业所得税,计算该笔贷款产生收入在2002年应计缴的企业所得税,3*33%=0.99,我们发现,其差异正好是第三次计结利息的1.5万元。分析原因,营业税有关规定,“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本年度实际收回的利息为1.5万元,因此应税收入为1.5万元;所得税规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A银行第二次结息已经超过90天,该笔利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次结息(12月20日至12月31日)未超过90天,应计入当年以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为3万元。
从上述例子可以发现:(1)利息超过90天后,该笔贷款以后发生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这一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一致;(2)确定冲减利息收入的条件,以利息本身为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标准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的确定上存在差异。营业税处理时,只要是该笔贷款的一笔应收利息超过90天,其以前已经计入收入或营业额的应收利息允许在当期予以冲减。企业所得税更强调计入应税收入的利息本身是否逾期超过90天,如超过90天,则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问题,存在于大部分银行企业。对于财税差异,纳税人有所关注,对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问题,税收实践中并不多见,建议重点关注,有关银行可通过调整计息软件的方式进行调整,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一般企业案例
1、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
事实:某企业2004年度申报表第32行填写“投资转让净损失” X元。经审核,该单位按权益法核算,其投资损失为被投资企业当年的亏损额乘以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得出。
该单位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填报,造成2004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X元。
违反的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处理意见: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如不符合税法规定,在年度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分析及建议:上述处理,按照会计规定是正确的,但不符合税收规定,申报时应进行调整。另外,对于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作为税收意义上的投资收益。
对于财务规定和税收规定的差异事项属于税务部门需重点提示的内容,提醒纳税人了解、遵从税法。在投资问题上,常见的问题还有:股票股利、股权投资差额、损失扣除、区分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等问题。
2、未按规定扣除一次性住房补贴
事实:根据税务机关批复,同意某企业2004年度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125,760,000元,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间均匀税前扣除, 按三年扣除年限计算,平均每年税前扣除41,920,000元。该企业在2004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扣除52,224,939.74元,多扣除10,304,939.74元。
违反的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国税发[2001]3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处理意见:应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304,939.74元。
问题分析及建议:这是一个政策明确,符合规定,但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忽略的问题。在税务机关已有批复的情况下,纳税人未按批复执行,也说明纳了税人对税法遵从度不高。
3、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事实:某企业200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X元,超过标准Y元。2005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Z元,超过标准F元。
违反的税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四条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年度申报时,应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Y元、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F元。
问题分析及建议:由于住房公积金直接关系职工个人利益(符合条件的公积金既可以在税前扣除,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之实际工作中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关注不够,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上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如缴纳比例有可能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在2007公积金年度之前,除另有规定外,为个人缴纳的公积金不能超过其工资总额的10%。但有企业超过标准和限额;另外,发现有的企业还存在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工资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并不一致的现象,即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工资大于实际发放的工资,这样就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扣除额。
2007公积金年度,单位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的幅度,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外,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2007公积金年度为2166元)。
4、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预提费用
事实:某公司2006年预提修理费、预提运输服务费、预提合同款等多项预提款年终未使用,也未进行纳税调整。
违反的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和确定性原则。
处理意见: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及建议:对于预提性质费用,如果不能同时符合权责发生制和确定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与此类似,还发现有的企业提取而未发放的工资在税前扣除,这也是税收规定不允许的。
5、上缴工会经费未取得税法规定的凭据
事实:某公司2004年提取工会经费698,451.19元,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该单位2005年提取工会经费775,471.43元,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违反的税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2004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8,451.19元。2005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5,471.43元。
问题分析及建议:这也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未能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税法规定便不能税前扣除。比较突出的是有些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于非企业原因未成立工会组织,也就无法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税法规定同样不能列支。
6、财政拨款、财政补贴收入直接增加资本公积
事实:某公司2005年收到财政国债基建专项拨款1000万元,用于脱硫项目,凭证记载直接增加了资本公积。
2005年收到5笔地方财政拨付的排污费、环保补助返还费、拆迁补偿费48,237,850.37元。凭证记载直接增加了资本公积。企业未能提供有关部门不计入损益的文件。
违反的税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意见: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8,237,850.37元。
分析及建议:对于纳税人取得补贴收入处理问题也是纳税人经常问到的一个问题,税法很明确,需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中任一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文件,方可不作为应税收入,否则一律作为应税所得。目前比较普遍的是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科技等部门制定了一些鼓励性政策,达到一定条件会有政府补贴或奖励给企业,一般情况下不能免税。
7、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确认问题
事实:某公司账簿记载,将现金收购某公司发生的前期评估费、律师费、咨询费列入当期费用,2004年列支4,456,094.71元;2005年列支2,594,645.00元。
违反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对于企业不按会计规定执行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上应调整。
处理意见:应将2004年和2005年收购某财务公司发生的前期评估费、律师费、咨询费、宣传费计入长期投资成本,2004年发生的4,456,094.71元和2005年发生的2,594,645.00元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 问题分析及建议:这个例子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投资成本的确定,应是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之和,包括和这项投资有关的前期评估费、律师费、咨询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对于财务规定与税法规定关系问题,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应按会计规定执行。
8、将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事实:某企业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共计发生1234万元。
违反的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意见:年度申报时,应将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4万元。
问题分析及建议:这也是一项会计与税法差异事项。综合其他财税差异问题,财税差异事项是造成纳税人不能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主要问题,由于税法和会计的目的不同,一些差异不可协调,纳税人需给予充分重视。
9、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未确认应税所得
事实:某企业以其所拥有的经营性非货币资产为基础,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评估价10000万元,其中账面价值5000万元,评估增值5000万元。对于评估增值未确认为应税所得。
违反的税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处理意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对外投资环节,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650万元。
问题分析及建议:对于以经营活动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额要确认为应税所得,这个政策在2000年已有明确规定,但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落实并不好,建议通过了解企业的投资情况,追溯最初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否有增值,当时是否已确认为应税所得。需说明的是,这种情况,由于没有现金流,税法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分五年确认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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