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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案例
第一章 总则—纳税人 实际管理机构 例1实际管理机构 境内一家外商独资企业ZH公司,经董事会决定在C国(低税国)投资注册成立了一个贸易F公司(法人公司),开展进出口贸易并与ZH公司有业务往来。该公司的董事长由ZH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董事也由ZH公司的董事人员组成,且都在境内工作。总经理、财务经理由F公司董事会委派,其他人员外聘。F公司董事会内部规定,F公司对外贸易购销价格、承揽客户、合同签约、财权、重要资产处置和人事安排等决定权都在董事会,凡与F公司开展的业务收入都进入F公司账户,并按月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每年召开2次董事会,一般都安排在境内召开,研究决定经营策略、盈利分配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分析:按F公司董事会内部规定,F公司的购销价格、承揽客户、合同签约、财权、重要资产处置和人事安排等决定权都在董事会,而F公司董事会基本由境内ZH公司的董事会人员组成,且每年的董事会都在境内召开,这些行为也都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条件,因此可以认定F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从而认定F公司为我国的居民企业。 第一章 总则—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 机构、场所 例2:管理机构――北京市某外商投资企业G公司建设一五星级酒店,聘请新加坡一专业酒店管理公司B来经营管理酒店。双方签订合同,B按照经营业绩收取管理费。B按规定办理了非法人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B公司构成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再如:来北京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等; 例3:建筑安装作业场所――韩国GS建设(株)承包建设北京XXXX化工有限公司的对二甲苯项目工程,工期三年,按规定办理了非法人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韩国GS建设(株)构成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例4:提供劳务的场所――北京市某S模具制造公司与美国M公司签订生产模具合同,为美国M公司生产某种型号部件的模具,供其生产某种型号部件。合同期为3年,按合同规定美国M公司派驻专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模具的生产,检测产品质量,每年时间超过8个月。合同规定我市S公司要向美国M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并负担来青专家的差旅费。美国M公司来青期间没有办理任何部门的注册登记手续。按中美税收协定和税法规定,美国M公司仍判定为在我国设有机构、场所。即中美协定中所称“常设机构”。 第一章 总则—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 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例5: 2001年美国AM(美国)控股公司在北京投资建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AM(中国)公司。2005年5月AM(美国)控股公司将所持有的AM(中国)公司的全部股权(100%)转让给其在瑞士的另一家子公司,AM(瑞士)公司,取得的1000万美元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价款由AM(瑞士)公司从瑞士的公司账户中直接汇到AM(美国)控股公司在美国的公司账户中。AM(美国)控股公司取得的1000万美元的股权转让收益,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中国税法征收预提所得税。 第一章 总则—所得范围和确定原则 有实际联系 例6:一家外国银行在境内设有一家Z分行(非法人机构属非居民企业),Z分行以其筹集的资金向境外T公司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应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因为虽然该项贷款是由境外T公司在境外使用而支付的利息,但由于取得该笔利息的债权属于中国境内的Z分行所拥有,故该笔利息所得是与Z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例7:如Z分行在D国购买一处房产,出租给D国的公司使用,每年取得租金7万美元,按税法规定Z分行从D国取得的租金所得应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因为该房产是由境内Z分行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是与境内Z分行有实际联系的。 第三章 应纳税额—税收抵免 间接抵免 例8:北京一家大型制造企业QD公司,在C国投资一公司F公司占40%的股份。2006年QD公司获利1000万元(其适用税率为15%),C国的F公司获利100万元,在C国已缴纳所得税30万元(C国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税税率10%)税后利润为70万元 100-(100×30%)。 QD公司从F公司应分得股息28万元(70×40%) F公司在汇给QD公司股息28万元时,在C国又扣缴预提税2.8万元(28万元×10%),QD公司实得股息25.2万元。 可直接抵免税额为2.8万元(C国直接征收QD公司预提税) 可间接抵免税额为100×30%×28÷70=12万元 QD公司来自C国F公司的应税所得为40万元(28+12) 抵免限额=(1000+40)×15%×40÷(1000+40)=6 万元。QD公司取得境外所得共缴纳所得税12+2.8=14.8万元,大于6万元,2006年QD公司可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6万元。余额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的抵免限额内继续抵补。 第五章 源泉扣缴—预提税计算 例9:北京Q公司于2007年1月与香港H银行(香港居民)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万美元,借期1年,按合同规定,北京Q公司于2007年7月向香港H银行支付5万美元的利息。北京Q公司在支付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扣缴预提税申报。问:该预提税应如何计算? 应纳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10%?7%?)按《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税率为7%。(税法第五十八条) 应纳预提所得税=50000×7.3×7%=25550元(人民币) 第五章 源泉扣缴—未扣税款追缴 扣缴义务免除的情形(国际惯例) 例10:前述美国AM(美国)控股公司将其持有在我国境内AM(中国)公司的股权(100%),转让给在瑞士的AM(瑞士)公司。对其股权转让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问题,按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瑞士的AM(瑞士)公司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但瑞士的AM(瑞士)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因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可免除代扣代缴义务。按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由美国的AM(美国)控股公司在所得发生地北京自行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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