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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税会计如何核算?
一、主要涉税会计科目 1、应交税金:除印花税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外,大部分税种均通过本科目核算。 2、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经营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本科目核算企业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所得税:所得税科目原来是“利润分配”科目的一明细科目,现作为费用处理,设置了独立的科目。 4、递延税款: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 5、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6、补贴收入: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核算: 1、进项税额的核算 (1)国内采购货物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接受投资、捐赠货物的核算 a、一般纳税人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b、一般纳税人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资本公积”等科目。 (3)接受应税劳务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村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支付运费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的购、销货物支付的运费,按运费发票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运费发票注明的金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收购废旧物资的核算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按废旧物资的收购价格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收购价格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7)进口货物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8)购入货物、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核算 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9)取得普通发票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10)购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11)未取得扣税凭证的核算 购入货物因未收到发票账单而于月终暂估入账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12)小规模纳税人的核算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2、销项税额核算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自产自用货物的核算 自产自用的货物的会计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移送使用时,应将货物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因将货物用于上述用途而视同销售计算交纳的增值税,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计税依据为同类货物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a、一般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用于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非生产机构等非应税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b、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c、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职工奖励、广告、样品等,借记“在建工程”或“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d、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馈赠、赞助,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及收取的押金的核算 a、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b、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4)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逾期未收回的核算 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混合销售行为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时,按照应向购买方收取的或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税款,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货物的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照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新增) (6)价外费用的核算 对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按照实际或应收取的价外费用金,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价外费用的不含税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新增) (7)以货抵俩、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业务的核算 a、以货抵债方式销售货物时,按照应抵债务金额,借记“应付帐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货物售价,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 b、一般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应按收取的新、旧货物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旧货物的折价款,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新商品的售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 c、对一般纳税人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时,按照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款,分别借记“原材料”(或“材料采购”等)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额,分别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按照取得或支付货款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8)委托代销的核算 将货物委托他人代销,在发出商品时,按照代销货物的成本价格,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科目,收到代销清单时按照收取的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帐款”科目,按照实际售价,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9)受托代销货物的核算 销售代销货物时,按照收取的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按照货物销售额,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代销清单交委托方并收到委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10)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1)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及发生非常损失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2)不符合出口退税规定,进项税额调整的核算 对出口货物因单证不全等原因,不符合出口退税规定的,应将其出口货物已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转出(该出口货物是否征税—待研究):对属于以前年度的出口货物,按应转出的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溢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对属于本年度的出口货物,按应转出的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或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4、出口退税的核算 (1)收到出口退税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海关办理报税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交已回税款的,作相应的计分录。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核算 外贸企业收购出的货物,在购进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3)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核算 对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口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企业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增值税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调整:此条依据财税字[1995]92号通知。原规定为: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4)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核算 对无进口经营权、实行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在报关出口时,按出口货物岸价及退税税率计算的应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退税率计算的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新增) 5、已交税金的核算 (1)预交增值税及上交查补税款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预交增值税额[包括在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预交的税额]及在纳税检查调账月份交纳查补增值税额时(调整:原规定为企业上交增值税时),按实际入库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专栏,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上交增值税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上交增值税时,按实际入库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6、减免税的核算 (1)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按照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减征增值税的核算 对于享受减征的增值税,按照实际减征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 7、查补税款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并确认后,按“应交税金—纳税检查调整”科目的贷方余额,借记“应交税金—纳税检查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科目。(新增) 8、按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征收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其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在结转应交增值税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新增) 9、“未交增值税”的核算 (1)应交未交增值税额的核算 月份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不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2)上交上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铁核算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0、“纳税检查调整”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后,应调增进项税额、应调减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减进项税额、应调增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余额,并分别不同情况,相应将该余额结转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 a.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该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本科目; b.若余额在贷方,按该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专栏(调整)。 11、“欠交增值税”的核算 (1)欠交增值税额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在月末结帐时,根据“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期初余额减除“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发生额(不包括入库本月按征收率入库的税额)之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欠交增值税”科目。 (2)上交欠交增值税额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交纳欠交增值税时,依实际入库额,借记“应交增值税—欠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2、“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在符合抵扣条件后,按应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的待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新增)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核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其销售收入的核算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也是不含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其应纳增值税额,也要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只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需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已交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应交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增值税额。 三、消费税会计核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在销售时,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二)用于投资的应税消费品账务处理 用于投资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消费税应计入长期投资的帐面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有两种意见“一是不作销售处理,视同内部结转关系:二是作销售处理。第一种意见主张不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直接通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 (四)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现行会计制度对包装物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交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同计入“产品销售税金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1.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委托方在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交的消费税,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企业不交税不得提货。因此,缴纳消费税与进口货物入账基本上没有时间差,为简化核算手续,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先提货,后缴纳消费税的,也可以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应交消费税额。 企业进口的应税消费可能是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因此在进口时,应按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成本连同消费税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材料采购”等科目,按支付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采购成本、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商业企业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算销售税金,并从当期收入中扣除。商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记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其应交的消费税相应记入“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产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商品采购”科目;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现金”等科目;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闻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四、营业税会计核算 (一)销售不动产的账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税法的规定,企业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按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算征收。企业销售不动产,按其收取的全部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转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结转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销售不动产的净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产净收益”科目。 (二)转让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应缴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算按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转让无形资产时,按收取的全部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产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上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上述非应税劳务收入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企业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五、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递延到以后各期。在采用应付税款法的情况下,企业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为依据计算缴纳的所得税,并列作所得税费处理,对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提的差异的处理,是通过税法的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解决的。具体会计核算过程为: 企业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期末: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此种方法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下的处理 1.在税率没有普动和没有开征新税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在此种情况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由于时间性差额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损益表的所得税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金额里。 2.在税率变动和开征新税的情况下,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还有不同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两种: (1)递延法 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额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企业采用递延法时,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各期转销。 (2)债务法 债务法是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其账务处理与递延法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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